equitable assig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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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法上的转让 指在普通法中被认为无效,但为衡平法所承认并得以执行的转让。例如对权利动产〔chose in action〕或将来可得利益的转让。待履行的协议〔executory agreement〕或信托宣告〔declaration of trust〕在普通法法院被认为是不能执行的转让,但在衡平法院,则可适用合理的自由裁量权,认定其可被执行。构成衡平法上的转让,须以转让人对被转让的债务或基金享有绝对专有权〔appropriation〕为条件。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者Gary,毕业于国内一流的翻译学院,擅长翻译各种与合规与风控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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