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quity

equity

n. (1)衡平法 「Equity」是一个多义词。作为法律名词,它最重要的意义是指与普通法相对应的、由衡平法院在试图补救普通法的缺陷的过程中演变出来的、与普通法和制定法并行的一套法律原则和法律程序体系。它构成英格兰法的一大渊源。「公平」、「公正」、「衡平」的观念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即已存在,在英格兰,衡平法的产生起源于普通法,它的存在和发展也从未离开过普通法。按照国王享有维持公正的最终管辖权的习惯,那些不在固定的诉讼程式〔forms of action〕之内的申诉在普通法法院得不到应有的救济时,当事人可径向国王或御前会议上的国王申请救济,而国王一般将这些事情交由其秘书——王室文秘署长官〔chancellor〕,即后来演变成御前大臣〔Lord Chancellor〕的官员来处理。到后来,这些申诉状直接呈递给御前大臣。御前大臣作为「国王良心的看护人」,早期都是从教士阶层中选拔。他们并不通晓普通法,也不受普通法规则的约束,而是根据公平和良心的原则来裁决。到14、15世纪,文秘署逐渐演变成了一个具备法院特征的「御前大臣法院」,也被叫做「衡平法院」。「衡平」早期带有浓重的御前大臣个人色彩,以至于到17世纪,约翰·塞尔登〔John Selden〕对「衡平」曾有过言辞激烈的着名评论。但在后来,经由几任御前大臣,尤其是诺丁汉勋爵〔Lord Nottingham〕、哈德维克勋爵〔Lord Hardwicke〕及艾尔登勋爵〔Lord Eldon〕的努力,通过奠定「遵循先例」的司法原则,「衡平」逐渐摆脱个人色彩,其原则逐步体系化和固定下来,成为名符其实的「衡平法」。1873-1875年《司法组织法》〔Judicature Acts〕将分离的普通法管辖权和衡平法管辖权合并起来,使得新设的高等法院的每一个法庭都同时可以提供普通法和衡平法救济;但作为实体规则,普通法和衡平法仍旧保持各自的鲜明特征,并未因此融合起来。在提供的救济方面,无论其性质还是范围、程度,衡平法与普通法都有很大的不同。一般来讲,普通法裁定严格、绝对地针对「物」〔in rem〕,即对双方当事人所提起的诉讼相关联的交易本身来进行裁决。而衡平法针对「人」裁决〔adjudicating in personam〕。这样,根据普通法,只能提供损害赔偿〔damages〕的救济;而根据衡平法,可令当事人依约特定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或颁发禁制令〔injunction〕。此外,衡平法还设立了一些普通法不曾有的新的权利。如它承认了信托项下的受益人权利。信托法理及其技术的发明和发展,按梅特兰〔F. W. Maitland〕之说,是衡平法中最大的也是最重要的建树。另外,有关抵押权方面,衡平法上的「衡平法的回赎权」〔equity of redemption〕依照「衡平法注重意图而非形式」原则纠正了严格遵照普通法而带来的不公正,实际上设立了一种新的权利。在美国,各州很早就仿照英格兰设立了衡平法院。但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大多数美国法院废除了普通法诉讼与衡平法诉讼的区别,而采用同一程序。 (2)公平;公正;平等;平衡 此为该词的初始含义,原文来源于拉丁文「aequitas」。 (3)衡平;平衡;个案公正;自然公正 指在某一特殊情形下适用自然公正〔natural justice〕与正当的标准,而与严格法〔strictum jus;rigor juris〕相对,这种严格法是指同一规则适用于所有的情形,而不顾及在某种特殊情形下适用该规则可能导致的不合理或不公正结果。在这个意义上讲,衡平不止是与严格法相对,而是对严格法原则的缓和〔relaxation〕,以符合实质公正的目标。这种方法实际上体现的是一种个案公正。在现代,法院通过适用理性和公正的标准使其既成为衡平法院〔court of equity〕,同时又是普通法法院。同时,通过制订灵活的标准和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使得公正与法律之间的对立不断缩小;但这种矛盾在某些情况下仍然不能完全消除。 (4)衡平权益 即「equitable right」或「equitable interest」,可在衡平法院得到执行的权利。 (5)附属权利或义务 指附属于某一财产或两人间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在这个意义上使用时,常用复数形式「equities」。举例说,如转让某一非占有的法定动产〔chose in action〕,无论它是债务、法律(合同)义务或是信托基金,负有债务、法律(合同)义务或是持有信托基金的人对受让人的义务与对让与人的义务完全一致。反之,则指拥有权利。 (6)净资产 在商业上指全部资产减去对外债务后的资产净值。合伙时指资本加上流动资金,公司中则指全部股本加上准备金。 (7)股权;股份 指在股票交易所挂牌的公开发行上市公司的股份。 (8)(制定法的)含义;意图;一般目的 该用法出现在布莱克斯通爵士〔Sir W.Blackstone〕的《英格兰法释评》〔Commentaries of the Laws of England〕中,但阿伦〔C.K.Allen〕说这一含义已在现代法理学或是法学术语中消失了。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法律翻译Roger,在一家顶尖欧洲律师事务所的北京办公室担任全职法律翻译,专注翻译各类与北欧业务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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