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cape of dangerous things

escape of dangerous things

危险物的逸出(或泄漏) 英国侵权法中的一项原则,始见于1868年赖兰兹诉弗莱彻〔Rylands v.Fletcher〕一案的判决。若某人为自身目的而在其土地上保留非土地自然之物,且该物的逸出或泄漏将构成危害,则行为人应自担风险控制其危害,并初步〔prima facie〕构成赔偿因危险物逸出或泄漏的自然结果而造成的所有损害的责任。危险物的逸出或泄漏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即无须证明行为人有过失。它适用于蓄水、引起火灾、造成地动或爆炸等案件。其抗辩理由是:不可抗力、原告的过错或原告的同意、第三人的行为 。(→Rylands v. Fletcher)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法律翻译Wayne,毕业于一所培养最顶级翻译人才的语言学院,专注翻译各类与调查、政府执法和白领刑事辩护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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