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cape of dangerous th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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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的逸出(或泄漏) 英国侵权法中的一项原则,始见于1868年赖兰兹诉弗莱彻〔Rylands v.Fletcher〕一案的判决。若某人为自身目的而在其土地上保留非土地自然之物,且该物的逸出或泄漏将构成危害,则行为人应自担风险控制其危害,并初步〔prima facie〕构成赔偿因危险物逸出或泄漏的自然结果而造成的所有损害的责任。危险物的逸出或泄漏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即无须证明行为人有过失。它适用于蓄水、引起火灾、造成地动或爆炸等案件。其抗辩理由是:不可抗力、原告的过错或原告的同意、第三人的行为 。(→Rylands v. Fletcher)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资深译员王漾,毕业于一所旨在培养高级翻译专业人才的翻译院校,擅长翻译各类与雇主商业秘密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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