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toppel n. (1)不容否认 指禁止当事人提出与其以前的言行相反的主张;即对于当事人先前的行为、主张或否认,禁止其在此后的法律程序中反悔,否则,将会对他人造成损害。它分为三种:因立有契据而不容否认〔estoppel by deed〕、因已记录在案而不容否认〔estoppel by record〕和因既有行为而不容否认〔estoppel in pais〕,其中,前两种又称为普通法上的不容否认〔legal estoppel〕,后一种称为衡平法上的不容否认〔equitable estoppel〕。 (2)再诉禁止;既判事项不容否认 禁止对同一当事人之间相同或不同争点再次争讼 。(→collateral estoppel; direct estoppel; estoppel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