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 inde producit sect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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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并据此提起诉讼 这是旧时普通法上原告申述结束时的用语。其原来的意思是原告提起诉讼时带有证人,其后要求原告所提供的证人的证词足以构成在有反证前可以认为有足够证据之案件〔prima facie case〕。在爱德华三世时,这种做法就被废弃,但该用语仍被沿用。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双语律师李黎,国际知名法学院法律专业,擅长翻译各类与消费者金融诉讼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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