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ernal law
永恒法 这是最初由斯多噶学派提出的、区别于自然法和人定法的一个概念。它被认为是统治世界的宇宙理性法。西塞罗〔Cicero〕和圣·奥古斯丁〔St.Augustine〕都接受并详细阐述了这一概念。他们把永恒法与上帝理性或上帝意志等同起来。圣·托马斯·阿奎那〔St Thomas Aquinas〕认为,神法是永恒法的一部分,它由上帝通过神的启示而广为人知,但它不能由人类理性所掌握,而是被作为永恒真理由上帝赋予人类。自然法则是人类通过其独立理性能够理解的永恒法的一部分,但人类不能以其理性加以创造或改变。在自然法规定的范围内,人类理性可以为了共同利益而创设实在法。之后,苏亚雷斯〔Suarez〕认为法律具有理性的基础,永恒法为一切法律提供了外在来源。而自然法则仍是人类共同的法则,而且能为人的理性所掌握。在宗教思想与法律思想之间的密切联系日益削弱后,法学家们已很少再讨论永恒法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