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clusionary rule
〈美〉证据排除规则 依据此规则,对于违反美国宪法的规定,通过非法搜查与扣押取得的证据,在庭审时不得采纳。此规则于1914年确立,1961年被适用于各州。1984年美国最高法院对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作出了限制,增加了「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和「善意的例外」。前者指对非法取得的证据,只要能证明最终或必然会以合法手段取得,即可采用;后者指警察进行搜查时,如以法官签发的搜查证为依据且其行为是出于善意,则尽管最终发现搜查不合法,但取得的证据仍可采用 。(→good faith exception to exclusionary rule;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 inevitable discovery ru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