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treme cruelty

extreme cruelty

极度残忍;极端虐待 它可作为离婚理由,与「残忍与非人道的待遇」〔cruel and inhuman treatment〕以及「无可忍受的暴戾」〔intolerable severity〕同义,指以人身伤害或身体施暴方式致其生理或心理健康受损或足以导致婚姻目的消灭的行为。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资深译员维皓,毕业于一所培养高级翻译以及跨文化事务专家的精英大学,专注翻译各种与反垄断诉讼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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