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deral Employer’s Liability Act/FELA

Federal Employer’s Liability Act/FELA

〈美〉《联邦僱主责任法》 指对从事州际和对外贸易的铁路僱员进行保护的一项联邦僱员赔偿法。该法最早制定于僱员赔偿计划兴起前的1906年,它规定了铁路部门对其僱员受的伤害所承担的责任。但很快最高法院在1908年雇主责任案件中表示出对该法的不满,判决该法因超越了国会的权限而违宪。国会接受了这几个判决,限制了该法的适用范围,使最高法院能够接受,并重新通过此项法律。不过国会于1939年对其再次修订所制定出的现行法,却与曾被宣布无效的现行法的前身1906年的法律非常相像。该法的作用使得过失责任的普通法法典化,但其重要性在于有时为了增加对因工作场所事故遭受伤害的僱员的赔偿力度方面,微妙地偏离了普通法制度,其主要体现在:1铁路部门不再享受普通法上自负危险〔assumption of risk〕抗辩的保护;2共同过失的存在不能免除赔偿责任;3比普通法要求僱员承担更小的过失举证责任。由于一些争端仍是关于该法如何保护铁路工人,可能增加了该领域内的诉讼量。《1915年琼斯法》〔Jones Act of 1915〕和《1920年商船法》〔Merchant Marine Act of 1920〕规定这些条款必须适用于海员。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法律翻译Gwen,毕业于新加坡知名法学院,专注翻译各类与劳工、雇佣及移民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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