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offee to u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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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受封人 指为第三人用益而受让并持有土地的人,该第三人称为「保有地受益人」〔cestui que use〕,用益土地受封人与信托中的受托人地位一致,他负有类似于罗马法的信任义务。在1535年《用益法》〔Statute of Uses〕生效前,该受封人被赋予法律上的占有权。1535年《用益法》规定保有地的占有权由受封人转移给受益人。1925年《财产法》〔Law of Property Act〕废止了1535年《用益法》,规定法定所有权只授予受让(封)人,受益所有人只是单纯「信托受益人」〔cestui que trust〕。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资深译员Steven,毕业于美国一流的高级翻译学院,专注翻译各种与政府政策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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