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udal courts
领地法院;采邑法院 在12世纪,封建领主有权以领主身份为佃户主持法院。在13世纪,由于以下三个原因,该法院之重要性降低:1封建法的原则要求有一个从下到上的领地法院系统,而有些大领主的领地往往分散各处,使大的领地法院不可能存在;2王室司法权的扩张减少了领地法院的必要性;3所有封建制度的附属权利义务逐渐被视为具有获利的性质,被视为财产。领地法院的司法权逐渐成为只是土地占有的附属权益,可以世袭。领地法院后来发展出了领地封臣法庭〔courts baron〕和习惯法庭〔court customary〕,分别处理自由土地保有人〔freeholder〕之间和公簿土地持有人〔copyholder〕之间发生的纠纷。在苏格兰,大封建领主的世袭司法权〔heritable jurisdictions〕直到1747年才被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