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ndamental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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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 一般指个人所拥有的、不容侵犯或剥夺的重要权利。洛克个人主义兴起后,基本权利问题日益突出,引人关注。基本权利遂被称为天赋人权〔natural rights〕,又常被称为人权〔human rights〕。因而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一般都把基本权利载入宪法,使之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和保障。各个国家的基本权利类型会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生存权,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参与政治活动权,隐私权,个人自主,受法律平等保护等。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对人权提出了一个总体范围,以供各国参照和采纳,其中不少已被一些国家宪法所确认。随着社会的发展,总会产生一些新的基本权利,所以基本权利的范围并不固定不变,而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为了确保基本权利不被侵犯,不少国家规定法院有权对影响基本权利的行为进行严格审查,而对那些已得到牢固确立的权利,则授权法院可以撤销以此方式得到保护的权利的任何立法和政府活动。不过在英国宪法里,却没有防止更改人权的保障条款,因此,虽然联合王国〔United Kingdom〕除尚受到一些与人权有关的国际公约范围有限的约束外,与国家有关的个人权利不曾确定,出现了要求将《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纳入国内法的呼声。但在1998年英国通过了自己的《人权法案》〔Human Rights Act〕后,这一切将会有所改观。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法律翻译Barbara,毕业于英国一流的高级翻译学院,专注翻译各类与艺术诉讼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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