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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英〉 (1)肯特郡土地保有习惯 一种主要通行于肯特郡〔Kent〕之习惯。该习惯也在英国其它一些地区存在,着名的如哈克尼〔Hackney〕庄园和斯特普尼〔Stepney〕庄园。在威廉征服之前,这种习惯几乎通行于整个英格兰,后被封建法〔feudal law〕的长子继承制〔primogeniture〕取代,但在肯特郡仍有保留。作为一种继承方式,除特别规定外,它被1925年的《地产管理法》〔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Act〕废止。以这种习惯保有之土地由被继承人的所有儿子平均继承;若被继承人无儿子,则按通常方式由其女儿继承。虽然男性继承人之继承权优先于女性继承人,但后者可通过代位继承〔representation〕和男性继承人一起继承。如若一人有三个儿子且购买了以上述保有方式取得之土地,其中一个儿子先于其父死亡,留有一女儿,则她可继承其父之应继份额。该习惯也延伸及旁系血亲〔collateral line〕,若一男子死亡未留子嗣,则其诸兄弟均可继承其遗产,若其兄弟已死亡,则由他们各自之子嗣代位继承;但若侄子或外甥从其叔叔或舅舅那里继承遗产,则属代位继承〔per stirpes〕而非平均继承〔per capita〕。这种土地保有习惯的可分性也扩及限嗣继承之土地〔estates tail〕,即若一以该土地保有习惯之方式拥有限嗣继承土地之人死亡,则其所有男性子嗣共同继承之。该土地保有习惯的内容还包括:1妻有权继承亡夫遗留土地之一半而代替继承亡夫遗留土地1/3;2夫可继承亡妻之土地,无论其子嗣是否出生,只要其未再婚则可继承一半;3以该习惯保有之土地不因犯了重罪而被没收,尽管在犯叛逆罪或无继承人时将被征收;1870年的《没收财产法》〔Forfeiture Act〕废止了因犯叛逆罪及重罪之没收;4以该习惯保有之土地的继承人年满15岁时即可转让其土地,但这种转让须由其亲自进行。 (2)平均继承制习惯 自16世纪起,该词的含义指称平均继承制习惯,并不局限于肯特郡的这种土地保有习惯。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资深译员Calvin,毕业于亚洲一流的高级翻译学院,擅长翻译各类与复杂技术交易相关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