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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1)赠与;让与;转让 (2)(立契)转让不动产 (3)同意;允许;准予 n. (4)让与;转让;不动产的正式转让 以契据或以其它文件的形式转让动产或不动产。适用于不能通过交付方式转让产权的情况;一般用于一切不动产的转让,包括法律强制的和自愿的转让;作为术语用于特定的土地转让合同中。 (5)财产转让证书 在英格兰,它是一种普通法上的转让证书〔common law conveyance〕,最初局限于转让无形可继承财产〔incorporeal hereditaments〕和期待地产权〔expectant estates〕,在此情况下并不发生占有移转〔livery of seisin〕。但占有移转与转让即时的完全保有地产的区别于1845年《不动产法》〔Real Property Act〕中被废除,1925年《财产法》〔Law of Property Act〕又进行了修改,规定所有的土地和财产权益都能以不移转占有的方式转让。因此,转让一词的初始意义用于转让土地及其相关权益中已无必要。 (6)许可;许可协议;授予 权利或优惠的授予或准许,据此而创设不同于授予人(许可人)所拥有的权利,例如租赁权、地役权、特许权、专利权、许可证等。 (7)转让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8)〈英〉特权的授予指以加盖国玺的特权许可证为根据,由国王将某些特权授予臣民的行为。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法律翻译Bernardine,毕业于新加坡知名法学院,专注翻译各类与文娱与体育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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