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gue Rules

Hague Rules

《海牙规则》 《统一有关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的简称。在1924年于布鲁塞尔被正式签定前,该公约的草案曾由国际法协会在1921年的海牙会议上批准,故得其名。该公约的目的是限制承运人凭借其缔约优势地位,滥用契约自由权利而在提单上任意加注承运人免责条款的行为,统一确立海上货物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和责任,避免海上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争端激化,以平衡双方的利益。《海牙规则》于1931年6月2日生效,其主要内容包括:1承运人承担两项基本的法定义务,即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承运人必须妥善地和谨慎地管理货物。这两项基本义务不得由提单中所列明的合同条款免除或减轻。2承运人的17项免责事项,其中特别是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僱佣人员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以及火灾中的过失可以免责。3承运人的货物运输责任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为止的期间。4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货物不超过100英镑。5托运人应保证其提供之货物情况的说明正确。6收货人索赔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算。7本公约的各项规定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内签发的一切提单。英国批准《海牙规则》并将其转化为国内成文法后,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此以前,按照英格兰普通法,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严格责任,相反在承运人的缔约自由方面倒没有什么限制,结果导致了承运人在提单上任意扩大免责范围,减轻自己的义务,托运人或收货人仍是受害者,《海牙规则》改变了这一状况。《海牙规则》对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1968年在布鲁塞尔通过了对《海牙规则》进行修订的议定书,即《修改统一有关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该议定书对《海牙规则》作了一些非根本性的修订和补充。由于在讨论制定该议定书的会议期间,会议代表曾对中世纪着名的《维斯比海法》的发源地维斯比城进行了访问,因此就以《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来命名该议定书。经《维斯比规则》修订和补充后的《海牙规则》,被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此外,还把批准《海牙规则》并使之成为国内法的立法,称作「《海牙规则》立法」〔Hague Rules Legislation〕。一般认为,尽管《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最低限度的义务和责任作了规定,但该公约所规定的免责条款和责任限制仍有利于承运人和航运大国。这些保护承运人利益的免责条款和责任限制的立法基础是与巨大的海上风险不相称的航海技术。随着现代航海技术的提高,《海牙规则》的立法基础被动摇,收货人和托运人要求风险均衡承担的呼声日隆,其结果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1978〕,即《汉堡规则》,该公约于1992年11月生效。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者Anne,毕业于亚洲顶尖的高级翻译学院,擅长翻译各种与投资顾问法联邦及地方注册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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