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arsay
n. 传闻;传闻证据 指证人不是以自己对某事实的亲身感知为基础,而是就自己从别人那里听说的事实所作的陈述。因此,其内容通常最初是在法庭外未经宣誓作出的,而在庭审时被作为证据提出来证明其所称之事实为真实。由于传闻证据本质上是证人对其所听说之事实的重述,因而属于间接证据或二手证据。依英美法的证据规则,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admissibility〕,因为对这种证据不能通过在公开法庭上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的方式来验证其真实性。所以,为了确保提供给法庭的证词的可靠性,对传闻应予排除。但是,不论在英国还是在美国,传闻证据规则都有许多例外。如在普通法上,临终前的陈述在以后的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被采纳;英国1988年的《刑事司法法》〔Criminal Justice Act〕规定大多数第一手的传闻和商业文件可以采纳,1968-1972年的《民事证据法》〔Civil Evidence Act〕也规定传闻在符合特定的程序要求的情况下具有可采性。美国《联邦证据规则》〔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的第803条和804条则明确列举了传闻证据的二十多种例外。此外,传闻证据规则的适用并不仅限于口头陈述,也包括书面陈述、手势、甚至是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