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use of Commons

House of Commons

〈英〉下议院;下院;平民院 英国两院制立法机构中,由选举产生的议院。虽为下院,但它实际上是两院中权力更大、作用更突出的议院。下议院源于13世纪,当时国王为满足自己的需要,从各郡召集两名骑士——之后是自治市〔borough〕的显要自由民(市民)——开会批准募征新的款项。1275年爱德华一世〔Edward I〕召开了他的「第一次大议会」〔first general Parliament〕,参加者不仅有国王的主要顾问即王国的伯爵〔earls〕、男爵〔barons〕和显要教土,而且有骑士、显要市民和普通市民。1325年以后国王定期召集各社区的代表或公社的代表(平民)前去开会。爱德华三世〔Edward Ⅲ〕统治时,为征收额外款项,他不得不定期召开议会,平民代表开始把款项的批准与纠正社会疾苦连接起来。14世纪,平民代表屡次有意与伯爵、男爵分庭开会,从而使议会最终发展为下议院〔House of Commons〕和上议院〔House of Lords〕。经过都铎王朝〔Tudors〕和斯图亚特王朝〔Stuart〕的发展,下议院逐步确立了其重要地位,尤其经过18世纪中后期扩大选民资格的改革,真正代表选民的下议院取得了两院中较高的地位。目前下议院共有650个议席,其中英格兰占523席,威尔士占38席、苏格兰72席、北爱尔兰有17席。下议院的职能主要有:1代表民意;2通过预算决议〔Budget resolutions〕和年度财政法案〔annual Finance Bill〕控制财政;3通过下列方法制定和控制政策:对女王的演说〔Queen’s Speech〕作出答覆;审议预算和统一基金法案〔Consolidated Fund Bills〕;提出实质性〔substantive〕动议和休会动议;向内阁提出质询;4讨论下列立法:公法案〔Public Bills〕,私法案〔Private Bills〕,委任立法;5通过特别委员会〔select committee〕监督行政机关。下议院审议和通过立法以历时已久的固定程序进行,包括:正式一读(提出法案时);二读,讨论并通过法案的基本原则;委员会阶段,法案被送至各个委员会——通常是常设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有时是全院委员会〔Committee of the whole House〕详细讨论;报告阶段;对委员会所作的变动(及新的修正案)进行审议;三读,法案得到最终通过。下院随后还有可能考虑上院对该法案提出的修正案。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法律翻译Bryan,毕业于新加坡知名法学院,专注翻译各类与私募股权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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