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peachment
n. 弹劾 弹劾是解除达不到任职条件的官员公职的一种法律程序。它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并在17世纪英王与议会的斗争中重新复兴。在英国议会或美国国会实行两院制的国家,由下院向上院提出弹劾书〔articles of impeachment〕,最后由上院投票决定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因而弹劾程序具有要遵循一般程序规则的审判和政党政治双重特征。在着名的1641年的斯特拉福德〔Strafford〕伯爵案和1787年的沃伦·黑斯廷斯〔Warren Hastings〕等弹劾案中,党派斗争的色彩十分明显(这也部分说明了这类弹劾案最终都未能定罪的原因),不过,部长责任制的发展以及弹劾程序的冗长繁琐,致使英国的弹劾制度长期废弃不用,英国最后一次动用弹劾程序的是1806年的梅尔维尔〔Melville〕勋爵弹劾案。现在解除部长职务更便捷的方法是使部长在普选中失利或使其不能获得下议院的信任票〔vote of confidence〕。美国的弹劾制度与英国略有不同。依照美国宪法的规定,总统、副总统和所有的文职官员以及州长(俄勒冈州除外)和州司法人员均在被弹劾之列,不过国会议员不属弹劾对像;而依照英国法作为英国首脑的英王不能成为弹劾对象。在美国,联邦一级的弹劾指控由众议院行使,众议院通过弹劾条款后交由参议院进行审判。因而众议院是唯一有权提起弹劾的机关,而参议院则是唯一有权对弹劾进行审理的组织。弹劾程序从有关问题被提交到众议院常设或特别委员会而正式启动,尔后由该委员会向众议院提出弹劾条款的动议,众议院只需简单多数就可通过弹劾条款。众议院在通过弹劾条款后任命专人将案件提交参议院。如果遭弹劾者是美国总统,就由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审理。对弹劾中的每项指控都必须经参议院2/3多数通过才能对被告定罪。被告被定罪极有可能被解除公职,因为他已丧失了担承公职的资格。同时,赦免权不适用于弹劾。尽管除了解除公职外,弹劾本身并没有附加其他任何处罚措施,但被弹劾者仍免不了由于在弹劾调查中已发现的任一犯罪行为而遭刑事指控。目前在弹劾中存在的主要宪法问题是众参两院用来作为支持弹劾和定罪的根据和基础。美国宪法第二条第四款只泛泛规定弹劾定罪的根据是「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与轻罪」。叛国和贿赂十分明确,但「其他重罪与轻罪」则是相当含混的用语,自参议院以一票之差未能对安德鲁·约翰逊总统定罪以来,达成的共识是:不能仅仅因为国会政策不一而解除总统和其他任何官员的公职。是仅仅因为官员犯有可诉罪而不是由于严重的道德问题,还是因为官员并不构成犯罪的滥用职权行为而被解职,一直没有权威性的结论。如果理查德·尼克松〔Richard Nixon〕总统在1974年不辞职,此问题可能得以检验,因为众议院过去曾打算对并不限于狭义犯罪的违法行为进行弹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