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corporation doctrine
〈美〉合并原则 通过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将最初仅对联邦政府权力有约束力的《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的多数规定,同样扩展适用于州政府的宪法原则。直到19世纪初期,美国法院一直将《权利法案》适用于联邦政府。但此种观点在19世纪中期受到质疑。而在合并进程中起关键作用的则是1868年获批准的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任何州不得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自1897年起,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各类判决意见,已将除下列规定外《权利法案》所有权利并入州:1第二条修正案的携带武器的权利〔right to bear arms〕;2第三条修正案的禁止驻扎士兵〔prohibition of quartering soldiers〕;3第五条修正案的由大陪审团起诉的权利〔right to grand-jury indictment〕;4第七条修正案的民事案件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right to a jury trial〕;5第八条修正案的禁止科处过高保释金和罚金〔prohibition of excessive bail and fin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