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ICC
国际刑事法院 一个根据1998年联合国外交会议上几乎所有国家一致达成的协议而拟设的常设国际法院。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提议和讨论贯穿整个20世纪。1948年,纽伦堡〔Nuremberg〕和东京〔Tokyo〕审理战争罪犯的国际军事法庭有例在前,联合国建立了一个委员会研究建立一个常设法院的可能性。但随着冷战的开始,有关设立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计划搁浅。冷战结束后,1992年对此问题重新开始认真考虑,经过多年的准备工作,1998年在罗马〔Rome〕举行为期五周的外交会议讨论后,于7月17日达成一个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框架,参加这次外交会议的既有几乎所有国家的代表团,也有许多国际性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会议中,许多意在减少国际刑事法院权力的修正案被采用,以使美国能够接受。在最后一天,美国提出一个修正案,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作了更大的限制,即除非一国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则该国的任何国民不受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与会国以113票反对、17票赞成、25票弃权否决了美国的提案。该外交会议以120票赞成、7票反对、21票弃权的投票结果采纳了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规约〔statute〕,应美国的要求,最后一次投票是不记名的,即实际为秘密投票,但美国、以色列和中国在投票后发表了声明,解释其为何反对建立国际刑事法院。以色列反对将在被占领土上定居视作战争罪行者的具体规定,而美国和中国则反对未经一国政府同意,而将该国士兵或其他被指控犯有战争罪行者送交国际刑事法院审理的全盘做法。这次外交会议的协议规定计60个国家批准该协议,国际刑事法院即成立,美国的外交压力使各国批准步伐减慢,到2000年底为止,仅六个国家批准了这个协议。2002年4月11日,批准这一协议的国家其数量达到协议所规定的60个,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立。根据协议,国际刑事法院有权审判和惩罚被指控犯有违反人性的犯罪、战争罪或种族灭绝罪,以及达成共识的侵略罪等严重的国际法犯罪行为的个人。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地在某一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条约成员国,或对被指控的罪行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的国家,而被指控的个人为以上该国的国民,则国际刑事法院即拥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