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1945年12月27日在华盛顿成立。1947年与联合国的关系协议确立了该组织与联合国的互助关系,表明其既作为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而存在,也作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而存在。该组织的宗旨为:致力于通过常设机构来促进国际间货币合作,并依靠该常设机构提供有关国际货币问题的协商与合作的机制。它的主要目标是:1便利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由此有助于各成员国促进和保持高水平的就业率和收入水准,促进生产性资源的开发,并力促各成员国将此作为经济政策的主要目标。2促进汇率稳定,保持成员国之间有序的汇率安排,避免竞争性的外汇贬值。3向成员提供该组织可以提供的资源,给予其信心。其组织机构为:所有的权力归于理事会〔Board of Governors〕,由一名理事长和各成员国指派的一名理事组成。理事的投票权按照其所属成员认缴份额的规模的同等比例计算。理事会之下有一个执行董事会〔Executive Directors〕,他们行使理事会委托的权力,五个执行董事由拥有最多份额的成员国指派,其他的十二个执行董事则由代表剩余成员国的理事选举。执行董事会选举一名总裁〔Managing Director〕。总裁不能是理事或执行董事,他是执行董事会的主席和经营部门的领导。根据执行董事会的指令,总裁承担完成该组织的日常业务。该组织在1969年设立了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的资金使用机制,特别提款权的价值依据国际贸易中重要的16种货币的平均值计算,能在剧烈浮动的外汇市场中保持相对稳定。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资深译员筠怡,国际知名法学院民商法专业,专注翻译各种与商业和侵权诉讼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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