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int stock company
合股公司 一种形成于十八世纪初期英国的营利性组织形式,其所有人的权益体现为股份。合股公司的共有资金由各个成员的出资构成并被划分为可转让的股份,由每个成员按出资比例分别拥有。合股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而是一种合伙,没有独立于其股东的人格。合股公司与一般的合伙不同,其成员众多,成员相互之间并不熟知,成员的变动和死亡对合股公司的存续没有任何影响,成员所持的股份无需其他合伙人的明示同意即可转让,且在合股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及任何其他公司成员之间也没有任何代理关系。合股公司与公司也存在诸多差异,如:美国的合股公司是经由成员的协议而组建,并不像公司那样需要州的授权;公司的成员一般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合股公司的成员则需对合股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诉讼中,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被诉,合股公司则须以指定的高级职员的名义进行指控和辩护。在英国历史上,先后有多部法律对合股公司进行规范并促进其发展,最早是1825年通过了一部法律,此后合股公司曾依1844、1856、1857年的《合股公司法》〔Joint Stock Companies Acts〕而组建,现在则由1948年的《公司法》〔Companies Act〕对合股公司进行调整。 (→company; partnersh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