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own Court 〈英〉刑事法院 根据1971年的《法院法》〔Courts Act〕成立,对以公诉书〔indictment〕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的一审具有专属管辖权,并行使某些原先巡回法庭〔Assize Courts〕和季审法庭〔Courts of Quarter Sessions〕拥有的其他方面的管辖权。刑事法院为英国最高法院的组成部分,有关其管辖权及法院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于1981年的《最高法院法》〔Supreme Court Act〕中。除审理所有以公诉书起诉的案件外,刑事法院还受理对治安法官的判决提出的上诉以及移送刑事法院量刑的案件。但它没有自己固定的法官,高等法院的任何法官、任何巡回法官或记录法官都可以在刑事法院审理案件。在审理上诉案件或移送其量刑的案件时,法官须与不少于2名不多于4名治安法官〔Justices of the Peace〕组成合议庭审理。当刑事法院在伦敦开庭时,也称为中央刑事法院〔Central Criminal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