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s accrescendi
〈拉〉(罗马法)(大陆法)增加权 继承人有数人,如其中有拒绝继承或无继承能力而又没有设补充继承人时,按罗马法继承原则:继承是继承被继承人的人格,他们都有继承死者全部遗产的权利,故承认继承的即当然各按其应继份而享有增加权。增加权是强制性的,所以凡承认继承的,就必须接受增加。后增加权亦适用于共同受遗赠人。
〈拉〉(罗马法)(大陆法)增加权 继承人有数人,如其中有拒绝继承或无继承能力而又没有设补充继承人时,按罗马法继承原则:继承是继承被继承人的人格,他们都有继承死者全部遗产的权利,故承认继承的即当然各按其应继份而享有增加权。增加权是强制性的,所以凡承认继承的,就必须接受增加。后增加权亦适用于共同受遗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