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s liberorum
〈拉〉(罗马法)子女特权 1指生来自由的妇女生有子女三人以上者,解放自由的妇女生有子女四人以上者,不论是婚生的或非婚生的,在她们丈夫死亡后即享有免除被监护的特权。这是奥古斯都为了奖励生育、增加兵源而设的规定。其后皇帝也常把这项特权授予不足此数的妇女。凡享有此项特权的妇女即可自立遗嘱,在接受遗产和遗赠时不受限制,可独自为其他重要的法律行为,不再需要监护人的同意。公元410年,此项特权即扩大适用于所有的适婚女子;2指在罗马有子女三人以上,在意大利有子女四人以上,在外省有子女五人以上的市民,可免除担任监护人、保佐人等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