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sticiar 〈拉〉 (1)(英格兰古法)(王室法院的)法官 又称justicier。 (2)〈英〉首席政法官;摄政官 诺曼征服时代和金雀花王朝〔Plantagenet〕时期重要的行政和司法官员。最先由征服者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设立。领导整个王室法院的事务,也主持御前会议〔curia regis〕和财政署〔Exchequer〕的事务。在国王居住于诺曼底而不在英格兰的时间,他是相当于摄政者的最高官员,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签署、颁发令状。也称为chief justiciar。1265年该职位即已空缺,后由爱德华一世废除,其大部分权利和荣誉由御前大臣〔Chancellor〕所承袭。 (3)〈爱尔兰〉首席政法官 设立于1172年,是英王在爱尔兰的最高代表,而且还是英王与爱尔兰行政部门的联系通道。主要负责保证英格兰的法律、习惯在爱尔兰的实施,享有广泛的司法管辖权。14世纪以后不再是爱尔兰的最高统治者。1478年,首席政法官一词就不再用了。 (4)〈苏格兰〉首席司法官 负责王座法庭〔king’s court〕的苏格兰高级司法官员,对各种案件都有最高的审判权,后来其权力不断遭到削弱。从15世纪起改称为最高刑事法官〔Lord Justice-General〕。(=justici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