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esio fidei

laesio fidei

〈拉〉不守信用;背信弃义 直到15世纪中叶,教会法院一直主张,不守信用是其对不履行债务和违背契约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根据。随着御前大臣在衡平法上的管辖权的增加,以及大多数法官的一再抵制,教会法院的这一管辖权最终被取消,该种诉讼被1164年《克拉伦登宪章》〔Constitution of Clarendon〕禁止。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员黎川,在一家顶尖澳洲律师事务所的上海办公室担任全职法律翻译,专注翻译各种与澳大利亚业务有关的法律文件。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