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d charges
〈英〉土地负担 指英格兰法上影响到土地的某些权利或权利主张,它们通常都属于不能通过对财产的勘察或通过正常的所有权调查即能发现的那些类别的权利或权利主张,如租金、年金,或应由土地所有人支付,且是其土地的一项义务又是可向其土地索要的金钱。1925年的《土地负担法》〔Land Charges Act〕将自1776年以来的该项立法并合起来,创立了一套用登记来保障某些影响土地的权利或权利主张的制度。1925年的《土地负担法》又经数度修改后合并了一些其他制定法的有关规定,构成1972年的《土地负担法》。虽然制定法上并无明文强行登记,但登记却是有效手段:那些有权可享受该等土地负担所带来的利益的人可以藉此登记使他们的权利主张得以昭告天下;而且土地的购买人亦可藉此登记受到保护,使其免予承担原应承担但又未经登记的负担,因为除非已经登记,否则权益不能对付价的土地购买人强行行使。土地负担共分六级:A级——地租,或因有人按《土地负担法》在土地上开支了金钱,现根据任何制定法之条文提出申请要求索取该项金钱因而责令土地承提的钱款;B级——非根据任何人之申请而设定的此类之土地负担;C级——普通抵押、有限制的或法定的土地所有人的负担、一般的衡平法上的负担以及地产合同;D级——为遗产税、限制性合同和衡平法上有效的地役权而设定的负担;E级——某些年金;F级——作为婚姻住所的土地上的负担。地方登记员亦由所获土地上之负担能予登记的地方当局供养。一旦土地所有权已登记,此一制度从而也就被接替,但关于当地的土地负担除外。凡欲购买土地,购买者必须查阅伦敦的土地登记处及各地方的登记处的有关此等负担的资料。个人可付费进行查阅,通常都应得到一份官方查阅证明书,以保障购买者使不致遭受查阅证明书开出日之后所作的登记的影响,条件是要在证明书开出日后十五天届满前完成该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