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dlord and tenant relationship
不动产租赁关系;地产的出租与承租关系 它指土地、房屋或地产性权益的所有人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赋予他人在一段时间内以支付租金为条件对本属自己所有的房地产或地产性权益享有排他性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在这种关系中,对土地、房屋或相关权益享有所有权的一方被称为出租人〔landlord; lessor〕,与之相对,仅在特定期限内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权并需支付租金的一方被称为承租人〔tenant; lessee〕。出租人享有回复地产权〔reversion〕,并附带享有在承租人未依约定交纳租金之时扣押后者财产的权利,但他必须将对物业的占有和控制移交给承租人。租赁关系可以通过书面的协议创设,谓之租约〔lease〕,租约的期限和条件均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不同种类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也不尽相同。在普通法上,一般的租约原则平等地适用于各种租赁关系,但立法已经使得某些特殊种类的租约带有了越来越多的特殊性。租赁关系可因被告人自愿提前交还〔surrender〕、放弃〔disclaimer〕、权利混同〔merger〕、约定终止之事项发生、没收〔forfeiture〕、怠于行使权利持续一定时间〔lapse of time〕及退租通知〔notice to quit〕等原因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