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of citations
(罗马法)引证法 广义上,指判例的效力;但一般指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二世〔TheodosiusⅡ〕和瓦伦丁尼安〔ValentinianⅢ〕三世时颁布的法令,规定巴比尼安〔Papinian〕、保罗〔Paul〕、乌尔庇安〔Ulpian〕、莫德斯丁〔Modestinus〕、盖尤斯〔Gaius〕等五大法学家以及他们所引证的人的着作可以作为法律的权威予以引证,有法律的效力,对法官有拘束力;如意见有分歧,则采用多数人的意见;如分歧双方人数相等,则优先采用巴比尼安一方的观点;如巴比尼安未发表意见,则法官可自由裁量。虽然该法表明对法学家的注重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但也表明了法学的衰落,以致对于法学家的观点不加评判地盲目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