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of Finland
芬兰法律 从13世纪至1809年间,芬兰处于宗主国瑞典统治下,此后为俄国大公爵领地,直至1917年独立。1919年制定宪法,成为共和国。芬兰的立法机构为四年一届的一院制议会。总统任期六年。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各部部长对议会负责。总统有权解散议会,有权制定法令,负责制定外交政策,并为武装部队统帅。芬兰全国分十二个省,各省设省长一人。省分为区,各区有选举产生的参议会和行政机构。司法独立于立法和行政。法院系统包括一个最高法院,四个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镇法院。芬兰的实体法与瑞典法律渊源相同,1809年脱离瑞典前并无独立发展。1734年采用瑞典民法典,1891年制定刑法典,1919年后民、刑法都有很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