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eman’s Act
〈英〉《利曼法》 指1867年《银行公司(股份)法》〔Banking Companies(Shares)Act〕及1872年《自治市基金法》〔Borough Funds Act〕,因其提出人——约克郡下议员乔治·利曼〔George Leeman〕而得名。主要内容是:1买卖银行股份的合同须载明买卖股份的数量,否则合同无效;2特定条件下,市政法人或其他政府机构的基金可用于支持或反对议会的或其他的活动事项,以有利于保护居民。
〈英〉《利曼法》 指1867年《银行公司(股份)法》〔Banking Companies(Shares)Act〕及1872年《自治市基金法》〔Borough Funds Act〕,因其提出人——约克郡下议员乔治·利曼〔George Leeman〕而得名。主要内容是:1买卖银行股份的合同须载明买卖股份的数量,否则合同无效;2特定条件下,市政法人或其他政府机构的基金可用于支持或反对议会的或其他的活动事项,以有利于保护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