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estate 普通法上的不动产权益;普通法地产权 与衡平法上的不动产权益相对,指可以根据普通法存在、创设或转让的不动产上的权利、权益或负担。1925年改革以前,英格兰地产权非常复杂,在这之后,依据普通法能够成立的地产权及相关权益和负担已大大得到简化。普通法上不动产权益与衡平法上的不动产权益的区别是,前者的行使只能在普通法院进行,当事人不必具有受益权;后者只能在衡平法院行使,须具有受益人的权益而无须拥有普通法上的权益。为他人利益拥有普通法上的不动产权益的人是受托人,无普通法上不动产权益而仅有受益权的人是受益人〔beneficiary〕,或者更专业一些称为信托受益人〔cestui que trust〕。受益人如要主张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只能在衡平法院进行,因他不能以他自己的名义按普通法向任何人起诉。 (→est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