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retributivism
合法的报应主义 一种关于刑罚的哲学思想。其中心含义是罪犯所受的惩罚应等同于而不能大于其犯罪的程度。刑罚的报应刑主义源出于圣经「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教义。汉谟拉比法典中也体现了报应主义的思想。康德是现代报应刑理论的典型代表,他认为只有故意违法的人才应受到惩罚,惩罚的程度应和所犯罪行相当。以恶报恶的方法〔evil-for-evil scheme〕如果不是法令所规定的话,至少在道义上是允许的,而且不需要更多的理由。该理论因允许「野蛮残酷」的惩罚而经常受到攻击。然而,从历史角度来看,较之无限制报复〔unlimited retaliation〕来说,应该说是人道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