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timation n. (1)合法化;赋予合法性 该词在广义上,是指赋予不合法事物以合法性。 (2)准正;非婚生子女之立正 指给予非婚生子女以婚生子女的地位。准正在确定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一般可通过制定法、法定程序以及通过生父母缔结婚姻等方式获得准正。在英国,非婚生子女不能通过普通法而须依制定法才能合法化。1926年《准正法》〔Legitimacy Act〕规定,非婚生子女可以在其父母结婚时成为婚生子女,但条件是其父母在该子女出生时有结婚的自由。1959年《准正法》废除了这一条件,但又要求,在结婚之日,非婚生子女的父亲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应有住所。这一条件被1976年《准正法》废除。苏格兰继承了罗马法和教会法,在其普通法中确立了「生父母随后结婚」〔per subsequens matrimonium〕的准正制度,但要求在受孕时,非婚生子女的父亲和母亲都有与对方结婚的自由。这种限制于1968年被废除。在苏格兰,非婚生子女的准正还可通过皇室颁发的准正证书,并可能依制定法的方式来实现。美国路易斯安那州〔Louisiana〕的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除通奸所生者外,均可通过其父母随后缔结婚姻准正。生父母既可以在婚姻缔结前认领其子女,亦可以通过婚姻本身来使该子女的地位合法化。美国其他的某些州规定,生父母的婚姻即可使非婚生子女合法化,另外一些州则要求,除生父母结婚外,其生父必须承认非婚生子女是其子女,还有一些州要求父母双方都须承认之。在英国,对非婚生子女准正的准据法问题曾有争议。一个住所地在英国的人在法国与一位法国女子生有一女,随后他移居法国并在法国结婚,然而该婚姻不能使他的非婚生子女取得合法地位,因为丈夫在孩子出生前所居住的英国在当时不实行「生父母随后结婚」的准正制度。现英国判例一般多兼采出生时子女的住所地法与父母结婚时父之住所地法,二者互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