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cal court
(1) 〈美〉地方法院 指管辖权限于某一特定区域的法院。该词通常用来指州法院以区别于联邦法院,或指都市法院〔municipal courts〕或县法院〔county courts〕以区别于在全州范围内有管辖权的法院。此外,市法院〔city courts〕、警察法院〔police courts〕、治安法院〔courts of a justice of the peace〕也都是地方法院。 (2) 〈英〉地方法院 在英格兰,过去曾有大量的地方法院,这些法院由王室特许状,或者由涉及地方性事务的法律,涉及贸易公司等的个别法律或命令等设立。这些法院大部分在19世纪初即废弃不用,1846年设立的现代郡法院体制给这些古老的地方法院的衰落进程划上了句号。但直到1886年,仍有一些地方法院保留着,1972年,当重组地方政府时,141个市镇民事法庭被撤销。但是仍有几个地方法院得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