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ngi temporis praescriptio
〈拉〉长期取得时效;土地取得时效 此为具有诉讼时限性质的罗马法原则,最早见于公元2世纪晚期。在优士丁尼时代,它是取得时效的一种,应用于土地上,如果当事人在同一地区,期限为10年;不在同一地区的,期限为20年。 (→longissimi temporis praescriptio)
〈拉〉长期取得时效;土地取得时效 此为具有诉讼时限性质的罗马法原则,最早见于公元2世纪晚期。在优士丁尼时代,它是取得时效的一种,应用于土地上,如果当事人在同一地区,期限为10年;不在同一地区的,期限为20年。 (→longissimi temporis praescript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