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rd Justice-General

Lord Justice-General

〈苏格兰〉最高刑事法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 「Justice-General」从15世纪起在苏格兰开始使用,指称最高刑事法官,替代更古老的「最高司法官」〔Justiciar〕一词。1672年,苏格兰设立最高刑事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iary〕,并命令其掌管这一法院。1830年《最高民事法院法》〔Court of Session Act〕规定,在当时的那位最高刑事法院院长去世后,这一职位应同最高民事法院院长一职合二而一,由一人拥有,且可主持巡回法院,但当今的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院长并不从事巡回审判。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者张文,国际知名商学院金融专业,擅长翻译各种与结构性融资及衍生品诉讼相关的法律文件。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