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rd President of the Court of Session
〈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院长 当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于1532年成立之时,它包括1名教士出身的院长和14名法官,教俗各半。如果御前大臣出席,则由其出任院长;1579年后院长由其同事推选;但在1633年则由国王提名任命;1641年到1652年期间,所选的院长仅任职一个开庭期;但从1661年起,该官职又复原为由国王任命。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院长不仅是司法首领,另外还具有许多类似于英格兰御前大臣所享有的行政职权。现在他不仅听审上诉案件或疑难案件,也可以出任初审法庭的独任法官。1836年之后,他还主持最高刑事法庭,并出任最高刑事法官。 (→Court of Session;Lord Ordin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