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y Carter agreement

Mary Carter agreement

〈美〉玛丽·卡特协议 「玛丽·卡特协议」的术语源自于1967年的一个着名案件,即「布斯诉玛丽·卡特油漆公司案」〔Booth v. Mary Carter Paint Co.〕。现较广泛适用于原告和部分被告(不是所有被告)间达成的任何协议。据此协议可减轻达成协议的被告的经济责任,其减轻的数额是可变的,往往同原告从未达成协议的被告处获得的赔偿额成反比。在美国某些州中,此类协议被认定违反公共政策而无效,但在另一些州中只要已向陪审团披露即被允许。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法律翻译Jenna,欧洲顶尖商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专注翻译各类与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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