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sters of the Supreme Court

Masters of the Supreme Court

〈英〉最高法院主事法官 包括:1高等法院衡平分庭主事法官。他们取代了原衡平法院的首席书记官〔Chief Clerks〕与卷宗和令状书记官〔Clerks of Record and Writs〕。他们具有事务律师资格,可以行使法官室法官〔judge in chambers〕具有的权限(部分专属于法官的权限除外);2高等法院王座庭主事法官,他们取代了原王座法庭、民诉法庭〔Common Pleas〕和财税法庭〔Exchequer〕的主事法官。他们具有出庭律师资格,在法官室中处理司法事务(对其裁决可上诉至法官),就有关程序事项给予指示。其中一人为资深主事法官〔Senior Master〕,兼任王室财务纪事官〔Queen’s Remembrancer〕和判决登录官〔Registrar of Judgments〕,其余主事法官中有一人为王室验尸官〔Queen’s Coroner〕和刑事部主事法官〔Master of the Crown Office〕;3负责对王座庭和大法官庭中的所有案件核定收取诉讼费用的主事法官。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资深译员徐玲,知名法学院法律翻译专业,擅长翻译各类与财务重组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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