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nicipal Corporations Act
〈英〉《市政法人法》 该法(1835年)解散了178个建立方式不同的市政法人,并同时统一建立经选举的新市镇以取代它们。这样极大地消除了现存当局的许多缺陷,如偏狭和腐败、机构臃肿。新市政当局由经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的议员组成,而这些议员选举任期为6年的市政官,并选出市长。每届市政议会都拥有维护治安、街道照明、掌管地方收入、制定地方规章等职能。但这些制度已经被1972年《地方政府法》〔Local Government Act〕大幅度地修改。
〈英〉《市政法人法》 该法(1835年)解散了178个建立方式不同的市政法人,并同时统一建立经选举的新市镇以取代它们。这样极大地消除了现存当局的许多缺陷,如偏狭和腐败、机构臃肿。新市政当局由经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的议员组成,而这些议员选举任期为6年的市政官,并选出市长。每届市政议会都拥有维护治安、街道照明、掌管地方收入、制定地方规章等职能。但这些制度已经被1972年《地方政府法》〔Local Government Act〕大幅度地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