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minate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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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有名契约;有名合同 指法律上有特定的名称和形式的合同,如抵押合同、买卖合同、僱佣合同、保险合同、租赁合同等。一旦采用了这样的合同名称,则无需专门约定,某些关于合同及当事人合同权利的规则即随之相应地得以适用。有名合同从总体上可分为四类:1要物〔real〕合同,指因已为某事而成的合同;2口头〔oral〕合同,指因已说某事而成的合同;3书面〔literal〕合同,指因已写某事而成的合同;4诺成〔consensual〕合同,指因同意某事而成的合同。与有名合同相对的,是无名合同〔innominate contract〕。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者Carl,知名法学院保险学专业,擅长翻译各种与保险理赔追索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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