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ligatio praetoriae

obligatio praetoriae

〈拉〉(罗马法)裁判官法之债 罗马人认为债之效力只能源于实在法〔positive law〕,他们最初所承认之债仅指与市民法〔jus civile〕所严格限定的形式一致之债。后来,裁判官司法管辖权〔praetorian jurisdiction〕的行使改变了这种情况,引入了新类型之债并提供执行方法。此后,优士丁尼采取了市民法之债〔obligationes civiles〕与裁判官法之债〔obligationes praetoriae〕的二分法。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双语律师Jerry,毕业于一所培养最顶级翻译人才的语言学院,擅长翻译各类与欧洲隐私及安全法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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