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cupiers’ liability
〈英〉占用人责任 1957年《占用人责任法》〔Occupiers’ Liability Act〕规定,建筑物的占用人对于其来客——即被许可进入者和受邀来访者,但不包括侵入者——负有「一般的注意义务」〔common duty of care〕,除非该占用人被免责或者扩大、限定、修改或排除这种责任。所谓「一般的注意义务」是指在所有上述情形中应该合理地预见到来客在为被许可或受邀进入该建筑物的目的而使使用该建筑物时处于合理的安全状态。该法还规定,在占用人根据合同而许可第三人进入其建筑物时,不得限定或排除上述义务。因此,如果某建筑物例如办公楼的出租人控制着相关的通道、楼梯和电梯,他将对其承租人的共同居住者以及来访者负有「一般的注意义务」。根据该法,「一般的注意义务」被用以代替普通法上占用人对于其来客的义务。在该法中,「占用」一词等同于「控制」,而占用人则是对建筑物进行直接控制和管理并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进入的人。根据1972年《瑕疵建筑物法》〔Defective Premises Act〕,出租人对于其出租建筑物中的瑕疵——其对于该瑕疵有补救的义务或权利——负有注意的义务。该义务指向的是所有可能受上述瑕疵影响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