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ice of judge

office of judge

(英格兰古法)(教会法)法官之职 中世纪英国,不针对补偿个人损害的刑事诉讼被认为是从法官之职发源出来的一种程序,可仅依法官个人意志而开始。一般来说这与教会法庭的管辖有密切关系,教会法认为当刑事诉讼提起时,法官之职就被激活了〔promoted〕,这是因为教界刑事管辖权在主教或教会常任法官〔ordinary〕手里,其职能在刑事诉讼提起时被启动。但实践中这种诉讼常由私人提起,得到法官或其副手的同意,该私人控诉者即被认为是激活了法官之职〔promote the office of the judge〕。当诉讼依法官意志开始时,该控诉者被称为必要激活者〔promotor necessarius〕,其它情况称为普通激活者〔promotor ordinarius〕。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者Eric,毕业于国内一流的高级翻译学院,擅长翻译各种与娱乐与传媒诉讼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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