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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iciar

justiciar 〈拉〉 (1)(英格兰古法)(王室法院的)法官 又称justicier。 (2)〈英〉首席政法官;摄政官 诺曼征服时代和金雀花王朝〔Plantagenet〕时期重要的行政和司法官员。最先由征服者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设立。领导整个王室法院的事务,也主持御前会议〔curia regis〕和财政署〔Exchequer〕的事务。在国王居住于诺曼底而不在英格兰的时间,他是相当于摄政者的最高官员,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签署、颁发令状。也称为chief justiciar。1265年该职位即已空缺,后由爱德华一世废除,其大部分权利和荣誉由御前大臣〔Chancellor〕所承袭。 (3)〈爱尔兰〉首席政法官 设立于1172年,是英王在爱尔兰的最高代表,而且还是英王与爱尔兰行政部门的联系通道。主要负责保证英格兰的法律、习惯在爱尔兰的实施,享有广泛的司法管辖权。14世纪以后不再是爱尔兰的最高统治者。1478年,首席政法官一词就不再用了。 (4)〈苏格兰〉首席司法官 负责王座法庭〔king’s court〕的苏格兰高级司法官员,对各种案件都有最高的审判权,后来其权力不断遭到削弱。从15世纪起改称为最高刑事法官〔Lord Justice-General〕。(=just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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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of Session

Court of Session 〈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 苏格兰的最高民事审判机构。苏格兰最高民事审判机构的发展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在苏格兰,民事司法起初由首席司法官〔justiciar〕实施,12世纪末出现了一个皇家司法委员会负责这方面的事务;独立战争之后该委员会无论在国会内外好像一直都在听审案件,在接下来的一个世纪,一些专门的委员会经常被指派听审诉讼。1425年的一项法律赋予了御前大臣〔Chancellor〕及社会各阶层某些特定成员开庭审理案件的权力,随后又有一些关于司法委员会方面的法规陆续出台。在休庭期间,枢密院似也处理一些司法事务,1491年御前大臣和枢密院的一些贵族或司法委员会的贵族被授权一年内三次定期开庭处理诉讼事务。16世纪早期枢密院和司法委员会之间的区别趋于明显,到了30年代产生了一种趋势,即司法委员会成员成为一个稳定的团体,且都来自枢密院。1532年詹姆士四世得到教皇资助建立了最高民事法院司法联合会〔College of Justice〕,但它仍长期采用旧司法委员会的形式,一段时间内枢密院的贵族仍可参与民事审判事务。1532年到1808年间该司法联合会没有实质性变化,它是一个统一的法庭,15名法官共同出庭,尽管任何时候都可以有3名法官缺席而到外庭〔Outer House〕督导诉讼的准备阶段,也可以有1/4的法官在撤销法庭〔Bill Chamber〕审批特殊形式的诉讼,但其决定仍须多数通过方为有效。1808年,作为最高民事审判机构的上述联合会分为两个庭,第一分庭由院长〔Lord President〕和7名常任法官〔Lords Ordinary〕组成,第二分庭由副院长〔Lord Justice-Clerk〕和6名常任法官组成。1810年,当时的5名初级法官〔junior judges〕成为常任法官,仅在外庭就座,1825年之后两分庭之内庭〔Inner House〕各留4名法官,其余法官在外庭就座,这一格局一直保留至今,从外庭陞迁到内庭要在缺位时依资历晋陞。最高民事法院继承了先前苏格兰海事法院〔Scottish Court of Admiralty,1450-1830〕、爱丁堡代理主教法院〔Commissary Court of Edinburgh,1563-1836〕、苏格兰财税法院〔Scottish Court of Exchequer,1708-1856〕和陪审法庭〔Jury Court,1815-1830〕的管辖权。最高民事法院法官也可以出席受理教会地产、什一税及选举等事务的专门委员会或法庭,还可以出席最高刑事法院。今天,最高民事法院既有初审管辖权,又有上诉管辖权,除那些明确保留给其它法庭及英格兰高等法院的案件外,常任法官对各种民事案件都有管辖权,他可以独任出庭,亦可由陪审团参与。内庭相当于英格兰的上诉法院,每一分庭的内庭有同等管辖权,各分庭可受理初审案件,但其主要职责还是受理来自常任法官和其它下级法院的上诉案件。内庭可以指令扩大庭或全席庭重新听审某一案件,这一类法庭可推翻极难的先例或在某些难点上作出权威的指导性意见。在某些情况下,不服最高民事法院判决还可向上议院上诉。 (→College of Justice; bill cha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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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ocation n. 〈苏格兰〉案件移送 1在民事诉讼中,系将案件从下级法院移送至上级法院的程序,1868年被上诉程序所取代;2在刑事诉讼中,系将案件从下级刑事法院上诉至高等刑事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iary〕的方式。现已极少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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