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st consideration

past consideration

过去的对价;以往的对价 合同订立前已完成的行为一般不能作为允诺的对价,因为这不是对新允诺的交换,过去的对价对要约人无益,对受约人也无损,但也有例外,如对已逾时效的旧债或已经破产程序解除的债务作出同意还债的新允诺。 (→preexisting duty;future consideration)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员雪梅,国际知名法学院劳动法专业,专注翻译各种与劳动雇佣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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