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al servitude

penal servitude

〈英〉劳役刑 1853年取代14年以下流刑的一种将罪犯监管起来并强迫其劳动的刑罚。它可以由有权机关决定在任何地点执行,其刑期与流刑刑期有关,但短于流刑的刑期,最低刑期为3年,并且不得赦免。1857年的一项法令恢复了同流刑相应的刑期,并且可以根据提前释放、破格释放而得到赦免。该制度包括三个阶段:即在本顿维尔监狱〔Pentonville〕或其他地方监狱内的隔离囚禁;监狱工场的集体劳动;凭特许证予以释放。1926年的一项法令赋予了法院在某些案件中对罪犯施以劳役刑以替代监禁刑的权力。劳役刑与苦役监禁刑〔imprisonment with hard labour〕的区别在于:后者只能在监狱的围墙内执行,并且不能超过2年,至多3年。1948年劳役刑和苦役监禁刑都被取消。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资深译员重在,毕业于世界顶级翻译学院,擅长翻译各类与监管和调查相关的法律文件。
Scroll to Top